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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7-03-18 09:44
案情摘要
2003年,父母离婚,2岁的明某某由其母傅某抚养。但由于傅某工作原因,明某某由傅某之母贺某实际抚养。2008年3月,傅某车祸死亡,因明某某之父明某无能力抚养,明某某仍然随贺某生活。2010年,贺某脑溢血,明某某随其父生活,考虑到其父无能力,贺某每月给付生活费600元。半年后,明某按月领取生活费,但是不带明某某看望贺某。贺某多次要求看望,明某均拒绝。贺某起诉,要求法院支持定期探望明某某。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以婚姻法没有规定为由,驳回起诉。后,一审法院再审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征求了明某某的意见后,撤销一审判决,要求明某每月至少带明某某探望贺某一次。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虽然我国婚姻法将探望权的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死亡的情况下,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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