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8日,被告季某驾驶轿车在通支线由北向南行至曹家桥路段,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原告顾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后右转弯时发生相撞,造成季某受伤。常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季某负主要责任,顾某负次要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医疗费74458元,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医疗费中对于髋关节治疗使用的是进口器具,这些器具的费用应当参照国内国产髋关节用药标准进行计算,且要扣除30%的非医保用药。
法院判决:根据当事人主张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相关的就诊资料,原告医疗用药是治疗过程中必要且合理的,被告保险公司对于自己的主张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于保险公司认为应当参照国内国产髋关节用药标准进行计算髋关节治疗费用的主张不予采纳。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扣除30%的非医保用药也无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于原告的医疗费主张予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