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央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批准”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8号),第十六条“中央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根据中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中央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地区计划,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轮换”。 四、审批对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五、受理机构 国家粮食局 六、决定机构 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七、审批数量 无限制 八、办事条件 申请人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的审核条件为:对中央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批准,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根据中央储备粮油的品质检查认定结果,品质认定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作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作为参考。对中央储备粮油一般轮换计划批准,综合国家宏观调控需要,根据中央储备粮油的品质检查认定结果,品质认定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作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作为参考。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请示,纸质原件1份。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请示的编制详细情况及说明,纸质原件1份。 中央储备粮储存年限和质量检测等情况表,纸质原件和电子版各1份。 其他根据需要补充的材料,纸质原件1份。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家粮食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1318室)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收到申请人提出办理申请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十二、办理方式 申请人提出办理申请,国家粮食局受理后,由承办司会同局内外相关司进行书面审核。审查结果报局领导审定后,会签其他有关部门。各部门会签后,向申请人下达计划批复。 十三、审批时限 中央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审批时限为1个月,一般轮换计划审批为45天。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审批事项不收取费用。 十五、审批结果 联合发文下达计划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计划批复印发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机要交换方式将文书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审查。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1318室国家粮食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国家粮食局直属机关纪委(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1405室)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 (二)办公时间 8:00-17:30(5月1日-9月30日,工作日) (三)乘车路线 乘1路、308路、337路、78路公共汽车在木樨地西下车,或乘32路、114路、695路、717路、特5路、特6路公共汽车在木樨地北下车,或乘21路、65路、68路、特18路公共汽车在木樨地西或木樨地北下车,或乘52路、99路公共汽车在木樨地东下车,也可乘地铁1号线在木樨地站下D口出站。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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