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承接国务院、省、市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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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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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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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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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种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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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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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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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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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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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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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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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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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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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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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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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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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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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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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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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71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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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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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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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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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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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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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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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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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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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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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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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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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林区经营(加工)木材(不含中高密度纤维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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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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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江西省森林条例》(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在林区经营(含加工,下同)木材,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木材经营许可申请后,按下列规定办理:......。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木材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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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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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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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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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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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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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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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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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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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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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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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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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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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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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2013年7月17日国务院修订)第二十四条,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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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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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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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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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东公安
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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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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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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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江西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经营刻字业、印刷业、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凡经营特种行业(除个体刻字业和不收购废旧金属的旧货业外),必须持行业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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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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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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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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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国务院、省、市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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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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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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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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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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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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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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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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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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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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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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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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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3号令)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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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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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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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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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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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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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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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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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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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界定》(国发〔2016〕11号)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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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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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评价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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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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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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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对于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1.3条规定:防洪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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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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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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