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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記者協會回應國安法:條文嚴苛涵蓋廣泛


香港記者協會就「港區國安法」實施回應如下:

1. 記協早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意見書,建議「港區國安法」採取最低限度的立法方式,惟最終落實的反而是更嚴苛的條文,涵蓋範圍極之廣泛,事前無公開諮詢,本會表示極度遺憾。

2. 記協在意見書中要求,立法應避免影響言論及新聞自由。「港區國安法」第4、5條雖然列明,特區政府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及示威等自由和權利,但由於「港區國安法」有凌駕性,令《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其他本地法律所認受有關國際人權公約內的原有人權保障將變得毫無意義。

3. 「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及「恐怖活動罪」等條文中,先後提及「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等字眼,令人擔心會成為以言入罪的借口,日後傳媒的報道亦可能被指「煽動、宣揚」等而成為犯罪理由。本會在意見書中曾要求,傳媒的報道如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不應被視為觸犯國家安全法,並可用作抗辯理由,可惜意見不被採納。

4. 國安法第9條中列明,港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本會擔心新聞媒體將進一步受到限制,其中加強網絡監督及管理亦會對傳媒搜集資料及採訪等工作造成影響。

美聯社圖片

5. 第43條則指,警方可「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本會擔心傳媒機構的新聞材料,將不再受到現行法律的保障。該條文同時指出,「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這與現行法例規定必須取得法庭手令才可截取通訊的做法大相逕庭。本會憂慮,日後執法部門可截取記者與受訪者的對話,因而增加採訪困難。

6. 另外,第59條提及,「任何人如果知道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情況,都有如實作證的義務」。本會憂慮,記者如曾經報道一些有內地管轄權的案件,可能因此被迫返回內地作證。我們期望,現有法例對記者、新聞機構及新聞材料的保障,可繼續維持。

7. 日後部分案件若被認為不宜公開審理,將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本會擔心公眾將失去知情權,故希望所有案件均可按現有標準,盡量讓傳媒旁聽及報道。

8. 香港作為國際城市,外國媒體的角色非常重要,本會期望他們的正常採訪及報道,不會在實施國安法後受到威脅。

9. 法例中涉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的條文,內容相當籠統,個人或團體均極易誤觸雷池。記協作為註冊工會,致力維護新聞自由及新聞操守,提升記者的專業水準,一直以來與本地及外地新聞團體及學術機構交流,均屬正常活動,本會期望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會方的運作及活動均可受到保障。

香港記者協會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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