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简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是武汉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近540名代表组成,代表全市740多万人民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1次,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二)审查和批准武汉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三)选举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选举市长、副市长,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2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全市人民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14项,可概括为"四权",即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地方立法权和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具体为: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作出后,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监督权的内容,一 是工作监督,即围绕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二是执法监督,即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地方立法权为,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事任免权为,在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决定任命、免去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个别领导人员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从1979年12月建立武汉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到目前已产生了5届人大常委会,即第六届、七届、八届、九届、十届人大常委会。历届人大常委会认真依法行使上述职权,在加强武汉市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持社会稳定,保障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做出了重要和突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