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珍不滿遭爆和方芳芳姊夫曖昧 求償又敗訴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擔任金門縣議員期間,被鏡週刊爆和藝人方芳芳姊夫搞曖昧,她認為報導不實,且記者沒有合理查證、侵害她名譽權,提告向方芳芳胞姊方典、精鏡傳媒與記者求償300萬元、要求登報道歉,但遭台北地院駁回。陳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仍判她敗訴,可上訴。
陳玉珍主張週刊記者撰寫以「毆妻後訴請離婚方芳芳姊夫搭上女議員」為標題的報導,指她和方芳芳姊夫王正立有逾越一般正常交往行為,報導不實,且未經合理查證,侵害她的名譽權和隱私權,且刊登的照片也侵害肖像權,造成她精神上痛苦。
週刊則稱報導內容和事實大致相同,且記者已合理查證、平衡報導,照片也是網站上公開照片,沒有侵害陳玉珍權利。
一審根據雙方LINE對話記錄、方芳芳姊夫親筆書信等證據,認為兩人有超過一般男女社交界線,且方芳芳姐夫有追求,兩人處於曖昧狀態。而王正立曾對方典和鏡週刊記者提妨害名譽告訴,北檢不起訴,高檢署也駁回再議確定,北院認為王和陳玉珍關係的報導並非憑空杜撰。
判決書指出,從陳玉珍與方典間的LINE對話訊息紀錄顯示,她曾表示「學長的關心也的確曾經讓我迷惘…但是每個人心裡要的人是誰,是什麼樣的人,有時候要經過這樣的事洗鍊才看得透徹」、「這點是要檢討」、「所以人戒之在貪,不能貪求太過的好意」,與報導大致相同。另,照片是中華經濟區域戰略發展協會的臉書照片,並設定為全體公開,報導是合理使用。
陳玉珍上訴,高院認為鏡週刊記者報導前曾向陳玉珍、方典查證,也有平衡報導,陳女是公眾政治人物,名譽權之於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退讓,依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被上訴人不用賠償。
至於報導中刊登陳玉珍的照片部分,高院同樣也認為是放在臉書專頁、隱私權設公開,任何人都可以輕易下載,已無合理期待的隱私權存在。高院表示,為確保政治人物影響力正面發揮,參照釋字第689號解釋「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的判斷準據,報導雖刊載陳玉珍的照片、LINE對話紀錄的圖片等,並無侵害她肖像權、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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