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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4亿公款仅获刑10年

  挪用4亿公款仅获刑10年

  中华全国供销总社原处长挪用公款案判决遭质疑,“少贪多挪”现象受关注

  挪用4亿公款,被判10年有期徒刑。4月13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对中华全国供销总社财务部预算处原处长刘林祥挪用公款案的判决后,引来全国各地网民唏嘘声一片,网友惊呼“我也愿意!”

  惊呼之外,不难看到网民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林祥案判决结果的不满和疑惑。

  湘潭大学法学教授欧爱民担忧,近年来个别“精明”官员研究法律后,出现“少贪多挪”现象。出现此种趋势主要是,相比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风险较小。按照现行法律,挪用公款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贪污受贿只要够上10万元,即过死刑门槛。

  为求“政绩”,处长借出近4亿公款

  刘林祥,男,江苏省盐城市人,1967年出生。

  案发前,刘林祥担任中华全国供销总社财务部预算处处长,负责管理财务部的预算处、财务处和结算中心的全面工作。2004年9月,财务部内部调整,刘林祥拒绝将近几年来单位与银行往来的对账单拿给领导李某过目。

  在得知李某准备到银行亲自查账后,2004年9月14日刘林祥找到李某,交代了自己在过去三年间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2月到2004年7月间,刘林祥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以中华全国供销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梁军负责的北京丰银企业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采取不记账和伪造银行对账单、资金报表等手段,先后将其管理的公款共3.96亿余元借给该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用于经营。

  北京市海淀区检方证实,起初,梁军希望刘林祥能帮助自己完成银行给他的存款指标,刘林祥说没问题。几日后,刘就将2000万元存到了梁军指定的银行。

  一直想投资房地产及酒店,却苦于手头周转资金紧张的梁军,和刘林祥首度成功合作后,看到了梦想实现的可能。于是,他再次找到刘林祥,希望其能借钱给自己用于商业投资。梁承诺,他给出的利息比银行要高。

  刘林祥认为梁军的投资项目能挣钱,就自作主张于2001年12月10日,私自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北京丰银企业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其中规定的借款利息是银行两年定期存款利息的两倍。而在借款中,最为重要的借款限额和还款时间,双方都没有约定。

  此后,刘林祥一发不可收拾。从2001年12月到2004年7月,刘林祥通过支票或直汇的方式,按照梁军指定的数额不断地划账给他。

  事后检方统计,刘林祥累计将3.96亿余元公款借给梁军的集团及其关联企业。

  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借给梁军近4亿元的公款,刘林祥并没得到金钱上的回报。刘林祥称,挪用只是为了追求政绩和出人头地,“为单位创收”。

  获刑10年遭质疑,专家称合乎法规

  2010年9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林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刘林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13日,北京市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刘林祥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这一判决结果招来了网友的普遍质疑,认为刘林祥被轻判。“4亿,应该让刘林祥去死10次。”新浪河北手机用户的这条评论,有200余人点击支持。更有网友调侃称,“上帝呀!请赐予我4亿吧,我愿意用20年牢狱之灾换取。”

  与网民不同的声音来自法学界教授们。“根据刘林祥案具体案情分析,我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基本合乎法律规定。”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冯卫国称。他解释,根据现行《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有三个量刑幅度,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不属于不退还的情况,但数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应适用第二档次的量刑幅度,即在5年以上15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决。“在这个范围内具体判处多少年,法官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节,不仅仅是考虑数额,如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湘潭大学法学教授欧爱民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刘林祥挪用不属以上范畴,且案件中,刘虽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但是其如数退还了挪用公款的本息,因此,处以10年有期徒刑,属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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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比贪污受贿

  挪用公款风险小

  刘林祥的挪用金额刷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北京市挪用公款案件的记录,但他并非第一个因挪用公款案而引人关注的官员。

  2009年,江苏扬州公路建设处财务材料科原科长王勇、副手陈清池、吴春球一同被宣判,法院认定三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共计1.35个亿,贪污受贿1100多万元,王、陈、吴分别被法院判处无期、10年零6个月、5年。

  从案例中不难发现,相比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风险较小。诚如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所言:“法律制度就相当于一个指挥棒,会影响人的行为选择。比如重惩贪污受贿,轻判挪用侵占。”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个别“精明”的官员深谙法律体系精髓,他们在刻意的“回避贪污受贿,代之以挪用侵占,以便在事发后获得从轻处罚。”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冯卫国表示,在当前国内的法律体系下,若有腐败官员基于利害考虑,有意选择实施挪用公款而不是贪污,以减轻法律风险,司法人员只能以实际触犯的罪名定罪处刑。而国外许多国家的腐败犯罪,并没有对贪污与挪用进行具体区分,也没有明确把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公职人员只要侵占了公共资产,不管是意图永久性占有还是临时挪用,不管数额多少,都面临被治罪的风险。

  “国内刑法对贪污与挪用做严格区分,实际上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因为二罪的主要区分在于主观方面,证明起来难度很大,这不利于有效打击腐败犯罪。”冯卫国进而表示,治理腐败犯罪,关键在严密法网,不给潜在的犯罪分子空子可钻。

  据法制周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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