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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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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4-06
  • 資料點閱次數:11229

  本署轄區彰化縣位於臺灣中部,面積1,074餘平方公里,土地肥沃,物產豐饒,工商發達,交通便利。縣內司法訴訟案件原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因人口眾多,經濟發展結果,已逐漸由農業進為工商業,訴訟案件激增,乃於民國(下同)44年集議在員林鎮設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彰化庭,於47年7月動工興建,48年4月完成,至49年1月22日正式成立,受理彰化縣轄區民事訴訟案件及非訴訟事件,而檢察事務仍歸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管轄處置,嗣由於地方人士之極力爭取擴建彰化庭為獨立法院,並組織彰化地方法院促進會。前司法行政部乃於57年3月7日令派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長褚劍鴻為籌建委員會主任委員,積極籌劃建築事宜,建築工程於57年8月2日發包,前司法行政部並於57年8月31日日明令發表褚劍鴻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首任院長,史錫恩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處首任首席檢察官,全部工程於59年3月初完成,院檢遷入新廈(員林鎮中山路2段240號)辦公。69年7月1日實施審檢分隸,檢察處隸屬行政院法務部。為合乎法院組織法之修正,為78年12月24日檢察察處奉命改稱檢察署; 107年5月25日依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5461號令公布之增訂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規定更名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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