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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引《國安法》細則查新聞材料 黎智英申上訴至終院被駁回

警方引《國安法》細則查新聞材料 黎智英申上訴至終院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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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8 月 10 日,警方國安處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其兩名兒子和多名集團高層,並按法庭手令檢取大批資料。黎智英 3 天後入稟要求歸還「新聞材料」,法庭其後下令暫時封存資料。警方 2022 年 7 月 8 日,據《國安法實施細則》申獲新搜查令,容許搜查從黎手機取得、約 8,000 多項「新聞材料」。

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敗訴後,上訴至上訴庭同遭駁回。黎智英不服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朱芬齡周一(19 日)頒下判詞,指黎一方提出的法律觀點,在過往申請從未提及,加上警方已檢閱相關資料,議題淪為學術討論,拒絕批出上訴證明書,並下令黎須付訟費。
判詞:黎一方提兩法律議題 指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

申請方為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答辯方為警務處處長。判詞引述,申請人黎智英一方提出兩個「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議題:

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下有關搜查及檢取犯罪證據的措施,是否受限於有關「新聞材料的搜查及檢取」的《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12 條?

二、若否,而裁判官又有權據《實施細則》簽發手令,讓人員搜查《釋義及通則條例》 定義下的「新聞材料」時,裁判官應採取甚麼程序,確保搜查這些「新聞材料」是合法正當的?

判詞:首議題屬全新議題

判詞首先討論本案應採取民事抑或刑事上訴程序處理,雙方均同意,本案實質涉及刑事程序。判詞續指,本案涉及 2022 年的手令,裁判官根據《國安法實施細則》發出,而爭議在於當中的「指明證據」是否包括「新聞材料」,此爭議影響手令是否有效及警方的調查,故本案本質屬刑事議題。

針對黎一方提出的首項法律議題,即《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下,有關搜查及檢取犯罪證據的措施,是否受限於《釋義及通則條例》 ?判詞同意警務處一方指,黎一方提出了全新的議題,與他們早前所爭議的立場不同。代表黎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認為,《國安法實施細則》應受限於《釋義及通則條例》。但上訴庭重申不會就新增的爭議點,批出上訴證明書。

判詞:議題淪為學術討論

至於第二個法律議題,判詞指裁判官作為司法把關者,需要權衡公眾利益,同時亦需因應每宗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而警方在 2022 年申獲新搜查令時,申請方未曾爭議裁判官批出手令時,沒有平衡公眾利益,亦不曾指出裁判官沒採取充分措施,確保以該手令搜查新聞材料屬正當行動。

判詞又指,高院早前拒絕黎入稟要求歸還「新聞材料」的申請後,黎沒有就此提出上訴,警方已檢閱相關受爭議的新聞材料,故本上訴案已淪為學術討論。對於戴啟思力陳兩個法律觀點涉重大公眾利益,判詞重申兩項議題,屬全新的法律問題,拒就此頒證明書。

判詞透露黎去年 9 月一度確診

至於黎一方逾時 14 天才提出是次申請。判詞引述黎一方解釋指,由於黎在 2022 年 9 月 29 日確診新冠肺炎,一度被暫停公事探訪,黎及後又因欺詐案被裁罪成等,故出現延誤。警方則認為黎的法律團隊有足夠人手,處理他面對的法律程序,申請方提及的因素不足以構成延誤。

判詞指,即使假設是次延誤並不嚴重,鑑於上訴庭對是次申請的判決,寬限申請期限已變得沒有意義。上訴庭最終駁回黎智英的申請,並下令他須付訟費。

原審:條例中「指明證據」包括「新聞材料」

高院原訟庭《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於 2022 年 8 月駁回申請時指,警方有權查閱新聞材料。《國安法》賦予警方額外權力處理國安相關罪行,條例中的「指明證據」包括「新聞材料」,並強調「新聞材料」並非至高無上的考慮因素。黎提出上訴後,上訴庭駁回黎的上訴時指,指為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安罪行,「警方必須能夠展開任何有效搜查,包括載有危害國安犯罪證據的新聞材料」,又指儘管新聞材料對新聞自由重要,但在刑事調查中並無豁免。

CACV356/2022、CACV35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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