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三連霸80歲前立委黃正一,涉嫌詐貸2億2575萬8307美元遭判刑9年6月定讞,已發監執行!

涉嫌將幸福人壽掏空的前董事長黃正一(80歲)經最高法院109年12月判刑9年6月定讞,已經在110年1月中旬由花蓮地檢署發監執行。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被控向EFG銀行詐貸2億2575萬餘美元。瑞士盈豐銀行提告指出,黃正一、鄧文聰自民國96年5月起,佯稱欲擴大幸福人壽投資規模,導致盈豐銀行同意貸款給幸福人壽關係企業Surewin公司,並以幸福人壽擔任最終受益人的基金及單位信託作為擔保;103年12月26日案發前,鄧文聰、黃正一以Surewin公司名義向盈豐銀行借款2億2575萬8307美元,但卻挪為私用涉嫌詐欺。

鄧文聰先前因違背職務向渣打銀行質押借款被判刑10年,併科罰金3億5000萬元定讞,又因違背職務向盈豐銀行質押借款案,被依保險法判刑16年、洗錢罪判刑4年,併科罰金6億元定讞,已在監執行;黃正一則因與鄧文聰共同違背職務向瑞士盈豐銀行質押借款遭判刑9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億元定讞。

小檔案:黃正一

黃正一,中華民國政治人物,曾代表中國國民黨在花蓮縣選區當選為第一屆第五、六次增額立法委員,復以全國不分區當選為第二屆立法委員,連任三屆立法委員,曾任花蓮縣東方快報董事長、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東南旅行社、東南遊覽汽車公司董事長等職務。維基百科

最高法院109年12月31日判決摘要

檢察官對於上訴人即被告鄧文聰、黃正一,及上訴人即參與人富創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暨參與人富翔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因違反保險法等罪上訴案件,最高法院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以 108 年度台上字第 4353 號判決如下:

原判決關於鄧文聰之犯罪所得沒收、黃正一犯罪所得未予沒收,及富 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富翔開發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均撤銷。其他(鄧文聰、黃正一罪刑部分)上訴駁回。

二審判决情形
第二審判決認定鄧文聰與黃正一違背職務向瑞 士 EFG Bank AG (中文名稱為盈豐銀行,下稱 EFG 銀行)質押借 款之共同背信及共同洗錢各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鄧、黃 2 人此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分別論處鄧、黃 2 人共同犯保險法第 168 條之2 第2 項之共同背信罪刑(鄧文聰處有期徒刑16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 6 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 3 年之 日數比例折算;黃正一處有期徒刑 8 年 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2 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 3 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及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1 條第 1 項洗錢罪刑(鄧文聰處有 期徒刑4年;黃正一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並對於黃正一上開 所犯 2 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9 年 6 月(鄧文聰因尚有已 先確定部分,待檢察官於此部分確定後再一併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暨就鄧文聰所犯共同背信部分之未扣案犯罪所得 1 億 4,894 萬,1493.19 美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併予 諭知沒收、追徵;另就富創公司、億大公司及富翔公司無償取得之 未扣案犯罪所得部分併予諭知相關沒收、追徵的判決。

案情摘要
一、95 年 9 月 29 日鄧、黃 2 人與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簽立幸福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買賣契約書而入 主幸福人壽後,嗣即召開相關董事會議,推選黃正一為董事長 、鄧文聰為副董事長,而黃正一於 97 年 1 月 30 日辭任董事 長後(黃正一即不再共同參與其後鄧文聰接續之其他背信、洗 錢犯行),鄧文聰即經推選接任董事長,依法鄧、黃 2 人均為 幸福人壽之負責人。
二、挪用質押借款之共同違背職務背信部分:
鄧、黃 2 人因貪圖幸福人壽時值逾新臺幣600 億元之資產,共同基於意圖不法利益及損害幸 福人壽利益,並違背不得將保險業資產挪為私用及為他人債 務擔保之背信,以及掩飾、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 的犯意聯絡,並與鄧文聰於 95 年間同在管理碩士學程班就讀 而在 EFG 銀行香港分行擔任客戶關係經理之我國籍吳曉雲〈另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共同基於上開背信、洗錢之犯意聯 絡,以在海外設立紙上公司偽以委託 EFG 銀行操作海外信託 基金、海外債券投資手法,而將幸福人壽之資產匯至在 EFG 銀 行所另開設之帳戶,藉以供取得鉅額借款資金挪為私用之擔 保。致使幸福人壽移轉資產至 STAAP 362167 號帳戶之資產為 5,000 萬美元、移轉至 Volaw 受託 SFIP 信託基金(101 年 9 月 變更為「EFG 受託 SFIP 信託基金」)362176 號帳戶之資產為存
款 5,000 萬美元、債券 1 億 5,633 萬 8,010.29 美元,以上資產總計為 2 億 5,633 萬 8,010.29 美元,此等資產因鄧、黃 2 人上揭背信行為,受無故遭質押負擔之損害,而導致資產客觀 價值之貶損。嗣幸福人壽經接管人與 EFG 銀行洽商後,同意返 還部分借款,截至 104 年 6 月 30 日,仍有 1 億 9,384 萬 1,493.19 美元之資產遭 EFG 銀行凍結,拒不返還。
三、洗錢部分:
鄧、黃 2 人為掩飾、隱匿背信犯罪所得,先將 2200 萬美元輾 轉匯至鄧、黃 2 人擔任最終受益人之巴克萊銀行澤西島分行 帳戶。鄧文聰嗣接續:(一)向 EFG 銀行取得借款後,輾轉透過 EFG 銀行香港分行以「上海匯豐銀行臺北分行受託保管 EFG 銀 行投資專戶」、「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 EFG 銀行-香港分行投資專戶」等投資臺灣股市名義,使用此 部分資金用以交易臺灣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再逐步將帳戶 內資產餘款 6,855 萬 5899.21 元換匯為美元後出清該帳戶內 之新臺幣資產。(二)轉匯至其個人匿名為「LION88」之 EFG 銀行 新加坡分行帳戶共計 2,500 萬美元,用以支付鄧文聰之壽險 保費。(三)轉匯至 Timely Vision 公司 EFG 銀行新加坡分行戶 700 萬美元;鄧文聰尚接續有如原判決第 29 至 35 頁所載之洗錢行為。

最高法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原判決既已認定黃正一以朋分取得之 999 萬 8000 美元,輾轉 供其支付 3 紙支票之幸福人壽增資款,係其所為屬即成犯之 重大背信罪之犯罪所得;惟又說明其於幸福人壽股票全數出 售與鄧文聰後,將該上開分得之金錢,於 97 年 1 月 30 日加 計利息全數匯與鄧文聰,已無保有犯罪所得,復依刑法第 38 條之 2 第 2 項有關過苛條款之規定,對黃正一不予宣告沒收。 核其所為論述,對黃正一於 97 年 1 月 30 日退款 1020 萬 300 美元予鄧文聰前,已先於 96 年 10 月 12、19 日支付其所簽發 交與傅堒萁 1 億 2,408 萬 5,624 元及自任負責人之偉新公司7,500 萬元提領兌現之支票款項部分,未依卷內相關資料調查
該 2 紙支票與因犯罪所得之關聯性,及受款人是否符合刑法 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或擔任偉新公司 負責人之黃正一仍否保有該已提兌之 7,500 萬元犯罪所得等 事實,復未釐清其於上開 97 年 1 月 30 日匯款之原因,即認 黃正一已未保有犯罪所得而未予宣告沒收,亦有證據調查未 盡及理由不備之違誤。
二、原判決係認定被告鄧文聰以 Surewin 公司名義向 EFG 銀行違 法質借之犯罪所得,經其輾轉洗錢後,分別匯入富翔公司用以 購買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5小段39之7地號土地 (即臺北市 信義計畫區 D1 土地,下稱 D1 土地)之第二、三期價款;匯入億大公司用以購買高雄金典酒店 85 大樓不良債權(嗣聲請拍賣高雄 85 大樓後,以債權人承受之方式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匯入富創公司用以繳納該公司因購買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 5 小段 29、29-1、29-7、29-8、29-9 地號建案容積移轉土地 (即臺北市信義計畫區 D3 土地,下稱 D3 土地)向新光銀行聯 貸之貸款利息,及購買容積移轉至 D3 土地之價款。則此部分 由鄧文聰以犯罪所得款項支付 D1、D3 土地款項及金典酒店不 良債權款項,佔該等不動產或不良債權之比例若干,是否已透 過交易行為而轉變為該等不動產本身,或嗣後拍定價金之轉 換或對價,而應屬犯罪所得變得之物,有否符合刑法第 38 條 之 1 第 2 項規定應對第三人沒收之情形,未遑詳予說明,而 以鄧文聰以犯罪所得支付 D1、D3 土地款項及金典酒店不良債 權款項,其金額僅占該等不動產或不良債權之一部分而非全 部,故均無從認屬犯罪所得「變得之物」,乃未就該各部分予 以諭知沒收,除事實之認定與理由之說明已有矛盾外,亦有適 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且因相關第三人等之沒收與否,關係鄧文 聰宣告沒收金額,爰就鄧文聰沒收部分及原判決已諭知對第 三人沒收部分,均併予發回。
三、原判決就如何認定鄧、黃 2 人均具有保險業負責人之身分,而共同違背職務向瑞士 EFG 銀行質押借款,使幸福人壽受有損害,其等犯罪所得逾 1 億元以上之共同背信暨其 2 人共同洗 錢,與鄧文聰嗣後之接續共同背信、洗錢犯行,就其採證、認 事及量刑,均已詳為調查並逐一論述。而就鄧、黃 2 人所請求 原審調查之事項,原判決已綜合卷內事證,論斷明確,並說明 上開事項並不足以動搖原判決,而無再為此不必要之無益調 查,核均難認有何違法,應予駁回其 2 人之上訴。
四、檢察官其餘及鄧、黃 2 人關於罪刑之上訴意旨,均係就原判 決所為論敘之事項,及原審採證認事之取捨與關於量刑之適 法職權行使指為違法,核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 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等此部分上訴皆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應俱予以駁回。

東台灣新聞網《新春專刊》—新年賀喜圓滿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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